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2018-07-26  点击:[]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WUS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武汉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武汉科技大学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武汉科技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邮编:430081。电话:027-688623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 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利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为武汉科技大学校友。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武汉科技大学校友:

(一)在武汉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原武汉钢铁学院、武汉冶金建筑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冶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或工作过的人员;

(二)武汉科技大学及其前身授予或聘请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特聘各类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非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但对武汉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来函、来电或网上登记);

() 经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办公室认证;

() 由理事会批准入会;

() 凡入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 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无特殊原因,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通知举办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武汉科技大学校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聘任名誉会长;

() 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负责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 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校友会办公室是校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 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指导开展工作;

() 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 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及有关校友资料;

() 建设和维护武汉科技大学校友网站;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员会费;

() 社会及校友捐赠;

() 学校资助;

()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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